政策·解读丨一图看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→
(一)基本互助:根据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额度(医保规定的自费、特诊特治费用除外),按以下标准给予基本互助:
1.个人负担低于1000元的,补助200元;
2.个人负担1001元-5000元,补助20%;
3.个人负担5001元-10000元,补助30%;
4.个人负担10001元-30000元,补助40%;
5.个人负担30001元-50000元,补助50%;
6.个人负担50001元以上补助60%。
(二)大病互助:在国家医保和医疗互助基本互助报销后,个人负担费用(含自费)在5000元以上的进行大病互助,具体标准为:
1.个人负担费用(含自费)在5000元-10000元,补助30%;
2.个人负担费用(含自费)在10001-50000元,补助35%;
3.个人负担费用(含自费)在50001元以上,补助40%。
一个互助期内基本互助加大病互助累计不超过8万元。
(三)互助抚恤:在互助期内去世的职工,由受益人申请,按以上(一)(二)款核发基本互助及大病互助,在此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互助抚恤金。没有产生医疗费用的,给予3000元互助抚恤金。
不予补助情形
(一)以欺诈、伪造提供不实材料骗取互助待遇的;
(二)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(包括国外或港、澳、台地区医院、中外合资医院、康复医院、联合诊所、民办医院、私人诊所、家庭病床等)住院的;
(三)因违法、犯罪、酗酒、斗殴、故意自伤、吸(戒)毒等所致伤病的;
(四)因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涉及第三人责任所致伤害的;
(五)因工伤、生育的;
(六)一般健康检查、疗养、特别护理、康复性治疗、以物理治疗为主的;
(七)整容、整容手术、美容、美容手术、矫形、矫形手术、外科整形手术、变性手术、预防性手术(如预防性阑尾切除),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、矫形手术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;
(八)战争、地震、核辐射等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伤病的;
(九)其他不符合国家医保政策报销的情形。
咨询电话
大武口区总工会 2029265
供稿:马薇
编辑:张丽娜
校对:任凌雪
审核:杨永新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